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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331-1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卓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卓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2331-12333号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卓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三案合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三案共计1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75元,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幸 越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