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096号原告:董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林立,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徐某,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董某与被告唐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季平独任审判。现原告董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唐某、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赦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