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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龙凤区华溪温泉洗浴会馆与李艳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华溪温泉洗浴会馆,李艳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744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华溪温泉洗浴会馆,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经营者:李佳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梅,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文,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华溪温泉洗浴会馆与被告李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黑0603民初1081号李艳梅起诉大庆市龙凤区华溪温泉洗浴会馆劳动争议案两起案件,均系因当事人不服庆龙劳人仲字(2017)第8号-1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603民初108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