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谢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04年4月29日因销售淫秽物品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20日��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某,2004年4月29日因销售淫秽物品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中鸯,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从他人处获得淫秽光碟,后以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在宁海县长街镇环河路99号天天碟片行玩具店内贩卖。2016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在天天碟片行玩具���内将82张光碟以人民币700元出售给陈某。2016年9月19日,宁海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处查扣213张光碟,从陈某处查扣上述从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处购得的82张光碟。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持有的135张光碟及陈某持有的81张光碟均系淫秽物品。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片说明,鉴定报告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查获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宁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四、查获的淫秽DVD光碟216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宁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五、禁止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视听光碟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