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二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贾世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18号原告刘二瑞,个体,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负责人:高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轶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员工。被告: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师民,该公司经理。被告:贾世先,司机,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贾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二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二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后337.50元由原告刘二瑞负担。审 判 长  孟万仲人民陪审员  吕向良人民陪审员  赵春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