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铭发、余义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铭发,余义招,赖世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罗铭发,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余义招,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赖世通,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现正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罗铭发、余义招与赖世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永安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4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由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陈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玉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