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攀东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攀东,胡荣,南充市顺欣车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57号原告:曹攀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胡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南充市顺欣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裕小区。法定代表人:杜长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启平,公司经理。原告曹攀东诉被告胡荣、南充市顺欣车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原告曹攀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攀东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计43.00元,由原告曹攀东承担。审判员 曹 贤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皮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