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台正五金机械商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台正五金机械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282民催3号申请人:余姚市台正五金机械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号A21。组织机构代码:L5852895-1经营者:郑志尧,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余姚市台正五金机械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354867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5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中嘉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宁波市中嘉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台正五金机械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台正五金机械商行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