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秋莲、郑大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莲,郑大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秋莲,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大标,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秋莲与被执行人郑大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大标已履行借款8693.25元,尚欠借款本金141306.7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郑大标工资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