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柳张法与牛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张法,牛建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952号原告柳张法,男,1983年6月16日,汉族,住广平县,.被告牛建武(曾用名平超),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原告柳张法诉被告牛建武(曾用名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张法以本案经中间人调解,牛平超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