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九常与开封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九常,开封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427号原告高九常,男,汉族,1949年12月1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开封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杰。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九常诉被告开封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九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九常撤回对被告开封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九常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