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明、吕光、吕亮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吕光,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申请执行人吕光。申请执行人吕亮。申请执行人吕明、吕光、吕亮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明、吕光、吕亮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明、吕光、吕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吕明、吕光、吕亮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