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473黄明进与牛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进,牛则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73号原告:黄明进。被告:牛则春。原告黄明进与被告牛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明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进以被告牛则春无法查找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进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种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