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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473黄明进与牛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进,牛则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73号原告:黄明进。被告:牛则春。原告黄明进与被告牛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明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进以被告牛则春无法查找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进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种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