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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文金与高世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金,高世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24号原告:程文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世本,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程文金诉被告高世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程文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金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程文金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