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文金与高世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金,高世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24号原告:程文金,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高世本,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程文金诉被告高世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程文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金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程文金负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