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昌奎、覃飞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昌奎,覃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96号申请执行人韦昌奎,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覃飞兰,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昌奎与被执行人覃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昌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覃飞兰一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覃飞兰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股份等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覃飞兰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宏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