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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羑庆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羑庆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66号罪犯刘羑庆,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9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羑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刘羑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羑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羑庆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帮教条件不符合要求,其尚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羑庆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