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永华、何跃华等与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华,何跃华,毛金春,何萍,何定锟,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华,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何跃华,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毛金春,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何萍,女,199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陵区。申请执行人何定锟,男,201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理人:张永华,系何定锟母亲。被执行人徐合庆,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法定代表人邓纯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永华、何跃华、毛金春、何萍、何定锟与被执行人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华、何跃华、毛金春、何萍、何定锟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履行。在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合庆、临澧县合口镇芭茅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