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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传荣与王凯、花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荣,王凯,花甜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078号原告:杨传荣,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凯,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花甜甜,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传荣与被告王凯、花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凯、花甜甜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