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传荣与王凯、花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荣,王凯,花甜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078号原告:杨传荣,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凯,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花甜甜,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传荣与被告王凯、花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凯、花甜甜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