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国强、李鼎立等与李华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李鼎立,李华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522号原告:李国强,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立(系李国强侄子),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原告:李鼎立,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被告:李华敏,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李鼎立与被告李华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李鼎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强、李鼎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国强、李鼎立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全审 判 员  沈 辉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