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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正权与浏阳市金豹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权,浏阳市金豹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363号原告:钟正权,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三口乡。被告:浏阳市金豹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溪江乡浆田村。法定代表人:唐忠发。钟正权与浏阳市金豹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钟正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正权撤回对被告浏阳市金豹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正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钟正权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若雯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