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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凤国与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国,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927号原告:王凤国,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郭铁成,系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64号.法定代表人:茅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群,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国诉被告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王凤国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曼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