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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小华与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华,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华,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艺福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杨声盛。申请人杨小华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子[2016]18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在裁决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8日的工资5000元;二、在裁决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8日的加班费350元;三、在裁决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由于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圣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806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