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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宫某1与宫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1,宫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73号原告:宫某1,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乳山市。被告:宫某2,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1与被告宫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方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