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刘鲜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刘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汉族,住所地桓仁镇法定代表人胡刚。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府安路。法定代表人赵旭跃,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鲜立,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刘鲜立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桓国土决字[2014]0073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周长友审判员吕勇审判员何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天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