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健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42号之二被执行人黄健,女性,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泸定县(四川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黄健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农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定冷碛分理处的账户内存款6575.68元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公司泸定县长征大道营业所账户内存款1709.21元,合计8284.89元。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川刑终42号判决第二条第六款追缴犯罪所得赃款的本次��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