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建与被执行人乔金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乔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建,男,成年,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乔金莉,女,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与被执行人乔金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乔金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金莉名下银行存款266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