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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建与被执行人乔金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乔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建,男,成年,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乔金莉,女,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与被执行人乔金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乔金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金莉名下银行存款266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