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15层15B05。法定代表人:陈璞,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法定代表人李桦,经理。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部分货款70,000元;二、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9,178.22元;三、若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款一、二项,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滞纳金(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9,178.22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每天计算);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书韬图书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京华文轩图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