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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会章、刘淑开等与曲阳县东旺乡南杏树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章,刘淑开,刘建勋,刘会群,刘保成,刘爱卫,李士涛,李士亮,李法栓,葛连庄,刘立茹,刘义军,曲阳县东旺乡南杏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230号原告:刘会章,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淑开,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建勋,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会群,男,193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保成,男,1950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爱卫,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李士涛,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李士亮,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李法栓,男,194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葛连庄,男,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立茹,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刘义军,男,1947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诉讼代表人:刘会章,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诉讼代表人:刘淑开,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诉讼代表人:刘建勋,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曲阳县东旺乡南杏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阳县东旺乡南杏树村。负责人:李辉,系该村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会章、刘淑开、刘建勋、刘会群、刘保成、刘爱卫、李士涛、李士亮、李法栓、葛连庄、刘立茹、刘义军与被告曲阳县东旺乡南杏树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