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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884号原告: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洪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原告成都九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谭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