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分宜县鑫祥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学,分宜县鑫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56号原告:周勤学,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现住分宜县。被告:分宜县鑫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欧阳计生,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勤学与被告分宜县鑫祥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周勤学于2017年6月13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周勤学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周勤学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