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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廷进与李义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进,李义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019号原告:王廷进,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永欣,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义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王廷进与被告李义岗王世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廷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