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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黄文龙、陈娅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黄文龙,陈娅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负责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个金部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黄文龙,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娅凤,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龙,系被告陈娅凤之夫,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黄文龙、陈娅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