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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臻臻与被申请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臻臻,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534-1号申请人:王臻臻,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电话:1380545****。法定代表人:姜晓光。申请人王臻臻与被申请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臻臻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2010)第****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王臻臻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2010)第****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臻臻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