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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养冰、孙秀彬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养冰,孙秀彬,孙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养冰。被执行人:孙秀彬。被执行人:孙秀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养冰与被执行人孙秀彬、孙秀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2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秀彬、孙秀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松晖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登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