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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7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开发区RFID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滨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2286721.8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