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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康斌、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斌,吴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759号被执行人:康斌,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吴晓琴,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康小忠与康斌、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1534元,由康斌、吴晓琴负担。判决后,本院将案件诉讼费31534元退还了康小忠。因康斌、吴晓琴未按判决将案件诉讼费31534元交至本院,本院虞山人民法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康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50.92元、被执行人吴晓琴的银行存款15191.22元。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等。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经向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2842.14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700.86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张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