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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徐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徐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寺前王村。组织机构代码:71728925-1。法定代表人:宋文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剑英,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1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内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