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623号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1256C。法定代表人:邓德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可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静,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玉萍、人民陪审员罗继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李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596.11元,公摊费330元,违约金3179.9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共计6646.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XX小区,并对其进行合法的物业管理。原、被告签订了《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及违约金等。被告系XX小区的业主,在2012年2月接房。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被告拒交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上门沟通,并发送函件,被告不予理睬。被告周建、李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建、李静系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8.97平方米,系住宅。原告与被告周建曾签订《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建筑面积为1元/月/平方米,公共能源费据实分摊,被告在每月10日之前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金额的3‰交纳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对X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至今。因被告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内未向原告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公摊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信息、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随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建签订的《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告与被告周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静作为本案房屋的业主,亦应当参照该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XX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在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元/月/平方米×78.97平方米×33个月=2606.01元。原告诉请主张物业服务费2596.11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公摊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李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96.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建、李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