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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名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同发农机配件商店、徐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名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城市同发农机配件商店,徐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679号原告:大庆名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萨东工业开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08506294L。法定代表人:徐洪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同发农机配件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新华西路****号,工商注册号220800600025263。经营者:徐伟东。被告:徐宝贵。原告大庆名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图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同发农机配件商店(以下简称同发商店)、徐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波、被告徐宝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发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名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6082元,后变更为50082元;2、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8000元;3、二被告承担原告催款交通费6000元,后变更为2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同发商店于2016年2月20日从原告处拉走56082元的润滑油,承诺7月20日偿还,但到还款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徐宝贵辩称,原告起诉欠货款的事实和数额属实,我同意和同发商店共同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责任,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和催款交通费,但原告请求的利息过高,同意按月息1%计算。被告同发商店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被告同发商店向原告名图公司赊购润滑油,货款总计56082元。被告给付原告6000元,为原告出具5万元欠据1份,约定2016年7月20日付款,此款被告同发商店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名图公司和被告徐宝贵的陈述、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同发商店向原告名图公司赊购润滑油,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应当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徐宝贵同意与被告同发商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催款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标准过高,被告徐宝贵同意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本院准予。被告同发商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同发农机配件商店、徐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名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利息5383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73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同发农机配件商店、徐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