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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市蟠龙山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林惠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国家高新区新华路南、白屈港东、新长铁路西,证号为澄土国用(2013)第3226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中邦尚品城”项目的在建工程(包括准许预售的322套房屋、自持的58825.41平方米房屋和14538.99平方米地下室及配套用房),并于2016年11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国家高新区新华路南、白屈港东、新长铁路西,证号为澄土国用(2013)第3226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中邦尚品城”项目的在建工程(包括准许预售的322套房屋、自持的58825.41平方米房屋和14538.99平方米地下室及配套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