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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敏、王平与陈雪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敏,王平,陈雪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23号申请人:王敏,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王平,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陈雪梅,女,27岁,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王敏、王平以被申请人陈雪梅对已故父亲生前拆迁补偿款未分配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雪梅在宁城县征收办公室所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500000.00元。本案由王春辉以天义镇字第1115705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雪梅在宁城县征收办公室所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保证人王春辉提供的保证财产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王敏、王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