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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开清与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清,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义,侯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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