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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国庆与边善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庆,边善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93号原告:高国庆,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图们市。委托代理人:赛庆丰,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善顺,女,朝鲜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址:延吉市。原告高国庆诉被告边善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庆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国庆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莲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