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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卷雄与陈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卷雄,陈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卷雄,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6日,住榆林市佳县。被执行人陈玉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1日,住榆林市佳县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指定期间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佳县国土资源局榆佳工业园区平整土地工程,该工程实际由被执行人陈玉林实施。现有工程款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玉林在佳县国土资源局给付榆林市普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