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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12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郝某,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