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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张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证:21025165-X。负责人叶晓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成春,男,生于1965年2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张成春的房产、土地、工商、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成春因刑事犯罪仍在监狱服刑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