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凤岐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初11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第三人刘某2,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刘某3,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刘某4,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红山区教育局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刘某5,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住赤峰市新城区。原告刘某1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城建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计145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审 判 长 胡亚强审 判 员 赵 峰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