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英与成都柏易科技有限公司、柏秀琴、李少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英,成都柏易科技有限公司,柏秀琴,李少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冯英。被执行人成都柏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生。被执行人柏秀琴。被执行人李少轩。冯英与成都柏易科技有限公司、柏秀琴、李少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柏易科技有限公司、柏秀琴、李少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冯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柏易科技有限公司、柏秀琴、李少轩的银行存款542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