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恳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恳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607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蒲灵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651J。法定代表人:尹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恳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9号8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胡可明。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恳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 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