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冬明与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明,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250号原告:杨冬明,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冬明与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滢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冬明、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冬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1,686.90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请的医药费金额变更为1,779.9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6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青浦区白鹤镇赵重公路进纪鹤公路1,500米青龙农庄附近非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因赵重公路非机动车道损坏的水泥隔离带倒在路中间,原告正常行驶时与倒在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左脚受伤。原告为此花费了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经查,事故发生路段由被告养护,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然而被告至今未对原告予以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依据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的记载,原告负有责任,原告系驾驶不慎发生单车事故,故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7日上午6时30分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重公路进纪鹤公路1,500米处青龙农庄附近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天雨路滑,赵重公路非机动车道又有损坏的水泥隔离带在路中间,由于驾驶不慎,电动自行车与上述水泥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单车事故,导致原告左脚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779.90元。原告受伤的路段属于被告的管理和养护范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病历卡、医药费发票、救护车费收据、道路外交通施工证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原告在被告负责管理和养护的路段发生单车事故而受伤,从事故成因来看,主要是由于水泥隔离带损坏后散落在非机动车道上,造成了通行障碍所致。被告未及时清理损坏的水泥隔离带以排除障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全面履行管理者的责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谨慎驾驶,负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确认原告应对自身伤害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冬明医疗费1,42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